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二廠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管字第1137128696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辦理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
    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依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一百八十九次會議決議,特設置核能
    二廠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部部長指派環境管理署人員
    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環境管理署派員兼辦。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機關委員六人,分別由核能安全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農業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萬里
      區公所派員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七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
    查。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人
    員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