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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民眾舉發污染事實,避免
    發生危害環境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污染案件,指本署各單位依據舉發人發現污染事實並提供
    具體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或協助環保人員到達污染地點,經本署執
    行稽(檢)查、監督而查獲污染事實並告發、處分者,其裁處罰鍰(
    含追繳不法利益)確定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案件;或經本署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並起訴(含緩起訴)之案件。

三、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地址舉發。
(二)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舉發。
(三)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四)舉發之污染案件與環境保護主管(執行)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
      染事實。
(五)舉發人就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舉發獎勵金。但有具體事
      蹟,經本署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署為審核受推薦之案件,並期審核作業之公正,特組成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本署相關單位簡任級人員兼任之
    ,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評審小組成員五人至十人,由本
    署相關單位代表擔任之;評審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五、本署各推薦單位應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舉發污染案件,檢附附表所列
    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初審合乎獎勵要件後,由評審小組就各單位所推
    薦之人選及事蹟彙集審核;每年不定期召開評審小組會議,符合本要
    點者予以核定獎勵。
    評審小組審核受推薦之事件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

六、舉發獎勵金發放原則如下:
(一)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
      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金額平均分
      配之。
(二)經核定應予獎勵之案件,由本署通知推薦單位轉知舉發人領取獎金
      ,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凡獎勵案件之具體事蹟及內容,經審查符合本要點相關獎勵規定,依
    下列方式核予獎勵金:
(一)案件裁罰金額與不法利益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為獎勵金額。且每件
      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案件經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者,核發獎勵金標準如下:
      1.緩起訴:每案件核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2.起訴人數(含自然人與法人)合計四人以下,核予獎勵金新臺幣
        五萬元;合計五人以上之案件核予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獎勵金應合併計算。
    評審小組另得審酌檢舉案件對環境影響程度及舉發人提供資訊對查獲
    污染之貢獻度,對於特殊、重大案件,得增加其獎勵額度,總獎勵金
    合計最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本署各推薦單位,關於推薦獎勵案件之作業應以密件方式辦理,並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但當年度預算不敷支
    應時,即停止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