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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27119046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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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民眾舉發污染事實,避免發生危害環
    境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污染案件,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據舉發人發
    現污染事實並提供具體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或協助環保人員到達污
    染地點,經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執行稽(檢)查、監督而查
    獲污染事實並由環境保護機關告發、處分者,其裁處罰鍰(含追繳不
    法利益)確定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案件;或經本部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起訴(含緩起訴)之案件。

三、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地址舉發。
(二)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舉發。
(三)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四)舉發之污染案件與環境保護主管(執行)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
      染事實。
(五)舉發人就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舉發獎勵金。但有具體事
      蹟,經本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部為審核受推薦之案件,並期審核作業之公正,特組成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環境管理署署長兼任,負責召集會議
    ,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本部環境管理署
    相關單位簡任級人員代理之。評審小組成員五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
    單位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本部大氣環境司。
(二)本部水質保護司。
(三)本部資源循環署。
(四)本部環境管理署。
    評審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五、本部各推薦單位或所屬機關(構)應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舉發污染案
    件,檢附附表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初審合乎獎勵要件後,由評審
    小組就本部各單位或所屬機關(構)所推薦之人選及事蹟彙集審核;
    每年不定期召開評審小組會議,符合本要點者予以核定獎勵。
    評審小組審核受推薦之事件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

六、舉發獎勵金發放原則如下:
(一)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
      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金額平均分
      配之。
(二)經核定應予獎勵之案件,由本部環境管理署通知推薦單位轉知舉發
      人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凡獎勵案件之具體事蹟及內容,經審查符合本要點相關獎勵規定,依
    下列方式核予獎勵金:
(一)案件裁罰金額與不法利益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為獎勵金額。且每件
      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案件經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者,核發獎勵金標準如下:
      1.緩起訴:每案件核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2.起訴人數(含自然人與法人)合計四人以下,核予獎勵金新臺幣
        五萬元;合計五人以上之案件核予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獎勵金應合併計算。評審小組另得審酌檢舉案件對環境影
    響程度及舉發人提供資訊對查獲污染之貢獻度,對於特殊、重大案件
    ,得增加其獎勵額度,總獎勵金合計最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本部各推薦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關於推薦獎勵案件之作業,應以
    密件方式辦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部環境管理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但當年度
    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