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
,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特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二)督導各相關部會落實執行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業務。
(三)其他有關國家化學物質管理協調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國防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法務部部長。
(七)經濟部部長。
(八)交通部部長。
(九)勞動部部長。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二)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
(十六)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十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四人至十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院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擔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辦
理,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派兼之。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議題,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召集相
關機關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部會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
關機關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三)諮詢會議:會報內容有事先徵詢專業意見之必要時,由本院環境保
護署邀請本會報委員、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民間機構
或團體代表進行意見諮詢。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
、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並依性質交付相關部會辦理;主
責部會應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該主責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