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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院臺環字第1121036489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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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
    ,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特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二)督導各相關部會落實執行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業務。
(三)其他有關國家化學物質管理協調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國防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法務部部長。
(七)經濟部部長。
(八)交通部部長。
(九)勞動部部長。
(十)農業部部長。
(十一)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二)環境部部長。
(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
(十六)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十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四人至十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院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擔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幕僚作業,由環境部辦理,所需
    工作人員,由環境部派兼之。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議題,由環境部召集相關機關業
      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部會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
      關機關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三)諮詢會議:會報內容有事先徵詢專業意見之必要時,由環境部邀請
      本會報委員、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民間機構或團體代
      表進行意見諮詢。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
    、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並依性質交付相關部會辦理;主
    責部會應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該主責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