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作業流程」,
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已於 101 年 3 月 2 日發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研
訂加嚴標準報請核定處理程序」,為使主管機關更明確知悉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提報加嚴放流水標準時應完成之程序及
應檢具之調查、分析文件,以及本署後續之審查方式,特訂定本作業
流程。
二、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作業流程
」。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
抄 本:法規委員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