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部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標準
作業程序」及「查獲繞流排放之標準作業」,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簡稱及單位名稱。
(二)修正單位代碼。
(三)「查獲繞流排放之標準作業」作業程序說明四、(三)「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辦法」,酌修法規名稱,未涉及作業流程實質內容變更。
正 本:本部主任秘書室、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監測資訊司、
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
院、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直轄市環保機
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