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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
              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