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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本公告之排放源應於每年八月底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
              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之排放量,應於一百零五
              年八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