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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
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如附件。
          二、本署 92 年 12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94753B  號公告自本公告
              實施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