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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120111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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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