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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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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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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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如下:
(一)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脂之電線電纜、油脂線、電纜(線)接
頭、電線匣、電纜匣、電鍍架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
(二)被覆或含塑膠、橡膠、樹脂之電腦、電腦零組件、電話交換機、電
話交換機零組件、電子下腳品或通訊器材、電話基板等物質或其拆
解殘餘物。
(三)含膠或油脂之馬達、壓縮機、菊花銅線、乾式沈水式幫浦等物質或
其拆解殘餘物。
(四)含油紙鐵心、電氣盒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
(五)電容器、變壓器或其拆解殘餘物。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物質。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八八)環署空字第一六七○九號公告,自
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