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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歷史法規: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環署水字第1080028718號公告.pdf
附件.pdf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