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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pdf
附件.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