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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附表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PDF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
二、新設公私場所如同時具有第一至第七批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於本
公告日起申請設置許可者,應將所有公告製程之固定污染源一併申請
。
三、本批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如同時屬已公告第一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者,應依首次公告之期限申請許可。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公告日前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