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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09817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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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
          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