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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銷售或進口高級柴油予固定污染源使用者,依高級柴油銷售量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