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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93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環保役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
      事項。
 (三) 本署環境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訓練所) 為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
      理。
 (四) 各地方環境保護單位及本署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
      導。

三  環保役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 本署。
 (二) 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局。
      環保役役男之分發以各地方環境保護單位為原則。本署如因業務需
      要,得集中調派分派任務或保留部分名額。

     貳  分配訓練
四  環保役役男之專業訓練地區為本署訓練所,期間三週。

五、本署依環保役役男之性向、專長,並考量接近環保役役男戶籍所在地
    為原則分發環保役役男,必要時,並得輔以專業訓練成績辦理分發。

六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七  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署審查後,施予幹部儲備訓練,受
    訓時期一週,合格後遇缺再報本署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
    管理。
    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情形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
    陳報本署撤銷其資格。

八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本署訓練所統一律定;職前講習及
    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  服勤
九、環保役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詳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替代役役男
    輔助性勤務內容一覽表 (附表) 。
    役男得輔助服勤單位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服勤單位應提
    供職章供役男使用,規格由本署統一訂定。

十、服勤單位應編排環保役役男勤務分配,但遇有臨時或特別情況,必須
    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勤。環保役役男除輪休、差
    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
    ,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 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
    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止,時間以不超出三小時為原則。

十一  環保役役男之服勤時間配合服勤單位正常上下班時間為準,若業務
      需要,須延長服勤時間時,平日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假日每日不
      得超過八小時。
      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例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
      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例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
      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
      例外,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二  環保役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肆  裝備
十三  環保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  環保役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發給,
      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十五  環保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
      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
      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伍  膳宿
十六、環保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七、環保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服勤期間: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之,必要時得由服勤單位統
      一開伙或辦理搭伙、外包。
      統一開伙或辦理搭伙、外包之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
      經費收支情形。

     陸  管理
十八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分
      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署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九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 (三) 至 (六) 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
      二份分送內政部及本署。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環保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
      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  環保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
      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環保役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十一  服勤單位對環保役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
        侮新進人員。

二十二  各級主官 (管) 人員、管理長官或管理幹部對環保役役男應負管
        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 (法 )者,應負連
        帶責任。

二十三  環保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表現優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四  環保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管 (管) 負責,除違反生活
        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
        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  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
        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
        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六  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
        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署相關規定。

二十七  環保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
        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署及內
        政部。

二十八  環保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
        副知本署及內政部。

二十九  環保役役男發生二人以上集體離職役、殺人、搶劫、強暴、自裁
        身亡、車禍死傷、集體鬥毆、意外傷亡等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
        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署報告,並妥為處理;本署並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三十  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環保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
      本署,彙送內政部。

     柒  獎懲
三十一  服勤單位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環保役役男之獎懲。

三十二  環保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訓練
        單位核定。
   (二) 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但應先報本署核定,訓練單位執行。
   (三) 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署核定,並送請主管機關會
        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三  環保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
      位核定。
      罰薪:由服勤訓練單位提出,但應先報本署核定,服勤單位執行。
      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署核定,並送請主管機關會同
      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  環保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
        重時效原則辦理。環保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署有關規定。

三十五  管理幹部定期獎懲規定如下:
   (一) 含管理幹部十人,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受罰
        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 含管理幹部十人,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受罰
        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次。

三十六  管理幹部考核監督責任規定如下:
   (一) 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
        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二) 屬員罰薪者,申誡。
   (三) 替代役役男違法犯紀如事實證明,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譽
        者,得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監督責任得予減輕或免除。
        1 監督責任未滿三個月或因故不能行使監督責任者。
        2 對所屬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後並能主動究辦者。
        3 替代役役男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4 替代役役男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三十七  各單位對環保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
        育之獎懲,應組成公正之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
        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八、環保役役男對服勤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
        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
        署提出申訴;懲處機關為本署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本署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  遷調
三十九、環保役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 僅受理特殊困難或業務需求之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 請調案件,需經由本署、服勤單位代表協商通過,並經本署核
          定後調遷。
     (三)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內政部訂頒「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
          調原則」。
     (四) 請調人員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三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四個月以內
          者,停止遷調。

四十  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
      再請變更或註銷者,應申誡一次。

     玖  附則
四十一  各單位應設置檢舉專用電話,對環保役役男陳情、檢舉案件,應
        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