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
事項。
(三)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為訓練單位,負責專
業訓練及幹部在職訓練等訓練事項。
(四)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三、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本署及附屬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
(三)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四)其他經本署所指定之服勤單位。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如因業務需要,本署得集中調配重新分派任
務。
貳、訓練分發
四、役男之專業訓練地點為本署訓練所,期間一至三週。
五、役男之分發採公開方式辦理,以性向、專長並依役男戶籍地、志願順
序及分發成績等進行相關作業。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講習。
七、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署審查後,施予幹部在職訓練,合
格後遇缺再報本署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參、服勤
八、役男之服勤內容如下:
(一)專業(個別)性勤務:
1.協助環保稽查。
2.協助環境檢驗。
3.協助資源回收。
4.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5.協助環境管理。
6.協助污染防治。
7.協助環境教育。
8.協助公害陳情案件處理。
9.其他環境保護相關輔助勤務。
(二)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3.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處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
等相關資訊維護與管理工作。
4.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5.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6.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及庶務工作。
7.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8.協助辦理替代役公益服務事項。
9.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10.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九、役男得輔助服勤單位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服勤單位應提
供職章供役男使用。但職章僅適用於對內簽呈,對外公文或涉及民眾
權利義務之行政處分,不宜由役男用印。
十、服勤單位應編排役男勤務分配。但遇有臨時或特別情況,必須變更勤
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勤。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
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
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
午十時止,時間以不超出三小時為原則。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配合服勤單位正常上下班時間為準,若業務需要,
得延長服勤時間。
放假日數,比照服勤單位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
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遇有臨時事故
得予以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例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
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
例外,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單
位核給差旅費。
十二、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服勤之工作服、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發給。
有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之情事者,役男應將替代役役
男身分證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繳回服勤單位。
十五、役男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
費。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
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肆、膳宿
十六、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七、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之,必要時得由服勤單位
統一開伙或辦理搭伙、外包。
統一開伙或辦理搭伙、外包之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
經費收支情形。
伍、管理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分
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署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三)至(六)表,並隨時更新。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環保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
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役期未滿半年之役男,應於服役期滿
日前完成考核。
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
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替代役役男身分證後
,一週內應將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
月份辦理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
予銷毀。
二十一、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二、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二十三、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
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四、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實施勤務
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署相關規定。
二十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署及內政部。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
知本署及內政部。
二十七、役男發生以下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導致重大傷害及死亡者時,服
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署報告,並妥為處理;本署並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一)重大事故:
1.攜械逃亡事件。
2.二人以上集體擅離職役事件。
3.殺人、搶劫、強姦或暴行脅迫等重大事件。
4.重大影響治安事件。
5.盜賣單位財物或重大貪污事件。
6.重大群毆事件。
7.重大體罰凌虐事件。
8.不服從監督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重大事件。
9.其他重大事故。
(二)意外事件:
1.工作及訓練失慎。
2.天然災害(含雷擊、風災、水災、震災受害)。
3.車禍。
4.灼(燙)傷(含火災、爆裂物及化學藥品所導致者)。
5.觸電。
6.溺水。
7.中毒。
8.中暑。
9.自裁。
10.其他重大意外事件。
二十八、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填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陳報本署,彙送內
政部。
二十九、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
陸、獎懲
三十、役男之獎勵,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本署或主
管機關核處,其獎勵種類如下:
(一)榮譽假。
(二)嘉獎。
(三)記功。
(四)獎金。
(五)獎狀。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
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本署核給者,不在此限。
三十一、役男之懲處,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其種類如下:
(一)罰站。
(二)罰勤。
(三)禁足。
(四)申誡。
(五)記過。
(六)罰薪。
(七)輔導教育。
前項罰站之懲處僅適用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
前項罰薪及輔導教育應送本署核定。
三十二、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對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
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三十三、獎懲機關(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
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署對於服勤單位所提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
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
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十四、役男對服勤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
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署提出
申訴;懲處機關為本署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
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署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三十五、各級主官(管)人員、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
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得予懲處;若
表現優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三十六、其他有關役男獎懲作業,應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
柒、遷調
三十七、役男僅受理特殊困難或業務需求之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其請
調原則如下:
(一)特殊困難請調:符合內政部訂頒之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
則或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
服役之條件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勤單位轉送本署核定
後辦理。請調人員於同一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
一個月以內者,不得請調。
(二)業務需求請調:業務需求單位因業務需要商調其他服勤單位役
男時,由業務需求單位逕函當事人原服勤單位同意過調後,再
由業務需求單位函報本署核定後辦理。請調人員於同一單位服
役未滿三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四個月以內者,不得請調。
三十八、役男以同一原因申請請調以一次為限。
三十九、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
,再請變更或註銷者,應申誡一次。
捌、附則
四十、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極
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一、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服勤單位之役男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四十二、服勤單位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送
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