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自公告日起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 (不含 0.26g/l) 之汽油及
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 (不含 0.013g/l)
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內,機動車輛自公告日起不得使用含鉛量每公升
○‧○二六公克以上 (不含 0.026g/l)之汽油,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起不得使用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 (不含 0.013g/l)之汽
油。
二 前項規定之機動車輛,如情形特殊必須於公告日以後使用每公升○‧
○二六公克以上 (不含 0.026g/l)之汽油,以及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以後使用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 (不含 0.013g/l)之汽油
,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