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符合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
式四聯 (如附件) ,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事業
廢棄物申報網站 (http//waste.epa.gov.tw) 資料下載項下之表單
下載區下載。
(二)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應附文件:
1.廢棄物清除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核發之清除許可證影本。經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清除設備文件影本。
向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
如附表) 。
2.廢棄物處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核發之處理許可證影本。經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處理設備文件影本。
向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
如附表) 。
3.廢棄物清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核發之清理許可證影本。經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清理設備文件影本。
向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
如附表) 。
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
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登記之回收業、處理業登記
證影本。執行回收、處理業務所需相關設備及用途說明。向
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如附
表) 。
5.廢棄清除處理業申請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者,得免檢附
經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清除、處
理或清理設備文件。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自行購置設備者:
(1) 購置國產設備: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影本。交貨簽收單影
本。統一發票影本。
(2) 購置國外設備:經海關簽章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
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入許可證、銀行簽發之信用狀、
D/P、D/A、結匯單或其他訂購證明文件影本。
2.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外設備者:買賣契約書或
訂購單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經海關簽
章之進口報單影本。
如經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進口後有間接購置,另檢附中間交
易之統一發票影本。
3.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
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租賃公司與購
置設備者交貨簽收單影本。國產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
統一發票或租賃公司進口國外設備之經海關簽章進口報單影本。
經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進口國外設備,另檢附代理商、經銷
商或貿易商之經海關簽章進口報單及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
影本 (有間接購置,需另檢附中間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 。
4.購置設備屬車輛者,另附汽車 (拖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
照影本。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買賣契約書影本。
2.統一發票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3.專用於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證明之中、英文說明相關資料影
本。
(五) 其他經指定文件者。
三、受理申請單位:環保署。
四、請將「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
一式四聯置於文件之最前,其它文件依序安置,不需另具申請書、函
。信封左上角請註明「投資抵減」。
五、審查原則:
(一) 廢棄物清理 (含處理) 業者,得於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並於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先向環
保署申請備案。但應於取得清理或處理許可證後始核發投資抵減證
明文件。
(二) 設備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時,且分批交貨,應於第一批
設備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就整廠或整批設備買賣契約書或訂
購單等相關資料影本,先向環保署申請核備,始得適用整廠或整批
設備認定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
(三) 下列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1.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
2.空調設備 (維持機器、設備正常運轉必備者除外) 。
3.單獨申請核發證明之模具、治具、夾具、量具、刀具、工具及更
換或修護用零組件。
(四)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額之認定事項:
1.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得以其原料零組件認定,
但不包括取得該零組件或原材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2.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係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上者,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但不包括取得該設備
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3.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
用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憑證或調查結果核定之。
4.所購置設備本體如屬土木工程製造 (如污水處理槽、池等) ,其
所支付之價款,應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5.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 (不含
營業稅) 為準;自行購置國外設備,以進口報單之離岸金額為準
。
六、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
之設備或技術與「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案申請。
七、申請日期之認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
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環保署收件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