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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申請須知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對象:符合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
      式四聯 (如附件) ,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事業
      廢棄物申報網站 (http//waste.epa.gov.tw) 資料下載項下之表單
      下載區下載。
 (二)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應附文件:
      1.廢棄物清除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核發之清除許可證影本。經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清除設備文件影本。
        向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
        如附表) 。
      2.廢棄物處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核發之處理許可證影本。經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處理設備文件影本。
        向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
        如附表) 。
      3.廢棄物清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核發之清理許可證影本。經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清理設備文件影本。
        向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
        如附表) 。
      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
        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最新登記之回收業、處理業登記
        證影本。執行回收、處理業務所需相關設備及用途說明。向
        環保署切結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曾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書 (如附
        表) 。
      5.廢棄清除處理業申請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者,得免檢附
        經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通過之清除、處
        理或清理設備文件。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自行購置設備者:
      (1) 購置國產設備: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影本。交貨簽收單影
          本。統一發票影本。
      (2) 購置國外設備:經海關簽章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
          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入許可證、銀行簽發之信用狀、
          D/P、D/A、結匯單或其他訂購證明文件影本。
      2.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外設備者:買賣契約書或
        訂購單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經海關簽
        章之進口報單影本。
        如經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進口後有間接購置,另檢附中間交
        易之統一發票影本。
      3.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
        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租賃公司與購
        置設備者交貨簽收單影本。國產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
        統一發票或租賃公司進口國外設備之經海關簽章進口報單影本。
        經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進口國外設備,另檢附代理商、經銷
        商或貿易商之經海關簽章進口報單及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
        影本 (有間接購置,需另檢附中間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 。
      4.購置設備屬車輛者,另附汽車 (拖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
        照影本。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買賣契約書影本。
      2.統一發票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3.專用於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證明之中、英文說明相關資料影
        本。
 (五) 其他經指定文件者。

三、受理申請單位:環保署。

四、請將「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
    一式四聯置於文件之最前,其它文件依序安置,不需另具申請書、函
    。信封左上角請註明「投資抵減」。

五、審查原則:
 (一) 廢棄物清理 (含處理) 業者,得於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並於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先向環
      保署申請備案。但應於取得清理或處理許可證後始核發投資抵減證
      明文件。
 (二) 設備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時,且分批交貨,應於第一批
      設備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就整廠或整批設備買賣契約書或訂
      購單等相關資料影本,先向環保署申請核備,始得適用整廠或整批
      設備認定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
 (三) 下列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1.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
      2.空調設備 (維持機器、設備正常運轉必備者除外) 。
      3.單獨申請核發證明之模具、治具、夾具、量具、刀具、工具及更
        換或修護用零組件。
 (四)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額之認定事項:
      1.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得以其原料零組件認定,
        但不包括取得該零組件或原材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2.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係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上者,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但不包括取得該設備
        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3.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
        用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憑證或調查結果核定之。
      4.所購置設備本體如屬土木工程製造 (如污水處理槽、池等) ,其
        所支付之價款,應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5.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 (不含
        營業稅) 為準;自行購置國外設備,以進口報單之離岸金額為準
        。

六、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
    之設備或技術與「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案申請。

七、申請日期之認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
    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環保署收件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