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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混合五金廢料等七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列管品目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混合五金廢料等七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列管品目,自八十五年
          二月廿九日起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暨「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辦法」第二
          條、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列管品目(詳見附件一)。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列管品目(詳見附件二)。
          三、原八十二年七月一日(82)環署廢字第三一九五九號公告之公告事項
              一、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