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一)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稀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稀(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稀(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稀(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稀(polystyrene ;PS)。
(六)乾電池。
(七)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
(八)輪胎。
(九)鉛蓄電池。
(一○)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一一)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二、一般廢棄物分類方式如下:
(一)資源性垃圾:指公告事項一所列之一般廢棄物。
(二)一般性垃圾:指資源性垃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三、本署八十七年六月一日(87)環署廢字第○○三四四一號公告同時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