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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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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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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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一)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化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六)乾電池。
(七)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
(八)輪胎
(九)鉛蓄電池
(一○)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一一)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一二)日光燈(直管部分)。
二、廢棄物清理法所訂執行機關必須將前項資源垃圾分類回收、再利用,
不得併入其他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三、本署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88)環署廢字第○○六二五五四號公告自
本公告日起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