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但潤滑油不在
此限。
(二)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terephthalate;PE)。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