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環署空字第○九三○○三○四二九號公告
中有關移動污染源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之收費費率,自本
公告實施日起廢止。
附 表:移動污染源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
率如下表:
┌──┬────┬───────────────┬──────┐
│ │ │ 各級油(燃)料標準限值 │ │
│油(│ ├──────┬────────┤ │
│燃)│費 率│ │限 值│備 註│
│料種│ │成分標準項目├──┬──┬──┤ │
│類 │ │ │第一│第二│第三│ │
│ │ │ │級 │級 │級 │ │
├──┼────┼──────┼──┼──┼──┼──────┤
│無鉛│第一級 │苯含量 │1.0 │1.0 │1.0 │1.採樣及檢驗│
│汽油│0.03 │(vol %,max│ │ │ │ ,應採用中│
│ │元/公升│) │ │ │ │ 央主管機關│
│ │第二級 ├──────┼──┼──┼──┤ 公告之方法│
│ │0.075 │硫含量 │10 │30 │50 │ 、中華民國│
│ │元/公升│(ppmw,max)│ │ │ │ 國家標準(│
│ │第三級 ├──────┼──┼──┼──┤ CNS) 或美│
│ │0.19 │雷氏蒸氣壓 │8.7 │8.7 │8.7 │ 國材料試驗│
│ │元/公升│(psi,max) │ │ │ │ 協會(ASTM│
│ │ ├──────┼──┼──┼──┤ )認定之方│
│ │ │氧含量 │2.7 │2.7 │2.7 │ 法,遇有爭│
│ │ │(wt%,max)│ │ │ │ 議時以中央│
│ │ ├──────┼──┼──┼──┤ 主管機關公│
│ │ │芳香烴含量 │36 │36 │36 │ 告之方法為│
│ │ │(vol %,max│ │ │ │ 準。 │
│ │ │) │ │ │ │2.酒精汽油及│
│ │ ├──────┼──┼──┼──┤ 生質柴油等│
│ │ │烯烴含量 │18 │18 │18 │ 再生能源,│
│ │ │(vol %,max│ │ │ │ 按其所含油│
│ │ │) │ │ │ │ 類容量之比│
├──┼────┼──────┼──┼──┼──┤ 例及應繳交│
│高級│第一級 │硫含量 │10 │30 │50 │ 費率計算其│
│柴油│0.03 │(ppmw,max)│ │ │ │ 所需繳交空│
│ │元/公升├──────┼──┼──┼──┤ 氣污染防制│
│ │第二級 │芳香烴含量 │35 │35 │35 │ 費額度。 │
│ │0.075 │(wt,max) │ │ │ │ │
│ │元/公升│ │ │ │ │ │
│ │第三級 │ │ │ │ │ │
│ │0.20 │ │ │ │ │ │
│ │元/公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