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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署空字第○九一○○四九三七六C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