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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清理液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七個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