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分期平均繳交或全額繳交之一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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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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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分期平均繳交或全額繳交之一定金額」。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 營建工程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金額為五百萬元 (含) 以上者,
得於工程期間內分年平均繳交;其金額為壹萬元 (含) 以下者,應於
開工時全額繳交。
二 營建工程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金額為五百萬元以下,壹萬元以
上者,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
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之費額。
三 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