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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期實施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日期、區域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參加定期檢驗期限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主    旨:公告第三期實施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日期、區域及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參加定期檢驗期限。
依    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  實施日期: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二  實施區域: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澎湖縣、宜蘭縣、花蓮縣、台
              東縣、屏東縣。
          三  凡設籍於前述區域之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每年參加定期檢驗乙
              次,並依機器腳踏車行照上原發照日期乙欄所載月份參加檢驗,必要
              時得延後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