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
    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
    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
    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
    任期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任期中其所審核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
    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
    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四、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
    若干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
    主任委員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
    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五、本管理會為辦理下列工作事項,得設相關工作技術小組。
(一)綜合企劃。
(二)收支審理。
(三)技術審查。
(四)法律追償。
(五)底泥管理。
(六)風險評估。

六、本管理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