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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潤滑油責任業者溢繳回收清除處理費申請退費執行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要點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潤滑油責任
      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潤滑油不在國內廢棄
      者。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業者,
      其製造或輸入之潤滑油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者。

三、申請退費之責任業者,應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
    具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申請
    一次為原則。

四、潤滑油不在國內廢棄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費
    之退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
(三)出口報單影本。
(四)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證明資料正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潤滑油使用後不產生之廢棄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潤滑油回收清
    除處理費之退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扣抵函影本。
(四)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證明資料正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責任業者退費申請,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
    過後,以匯款方式核退為原則。

七、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