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潤滑油責任
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潤滑油不在國內廢棄
者。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業者,
其製造或輸入之潤滑油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者。
三、申請退費之責任業者,應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
具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申請
一次為原則。
四、潤滑油不在國內廢棄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費
之退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
(三)出口報單影本。
(四)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證明資料正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潤滑油使用後不產生之廢棄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潤滑油回收清
除處理費之退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扣抵函影本。
(四)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證明資料正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責任業者退費申請,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
過後,以匯款方式核退為原則。
七、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