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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保工程業得自行辦理環保工程規劃、設計之規模標準
民國 8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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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項 目│規          模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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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符合左列二款全部條件之工程:                │
│              │一、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所規定應檢具水污│
│              │    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省(市)主管機關審查核│
│              │    准之事業所為之水污染防治工程。          │
│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非因受處罰並通知限期│
│              │    改善而改善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或變更其污泥處│
│              │    理設施功能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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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  │非環保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              │可之固定污染源之防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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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及振動防制│總工程費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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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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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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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      │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
│              │二條規定之監測系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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