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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重大公害事件環境保護機關緊急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各級地方環境保護機關對
    於重大公害事件之防範及緊急應變處理,防止發生重大危害環境事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害事件係指左列二款情事之一:
 (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廢棄物清
      理法第十九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所明定
      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之公告事件。
 (二) 其他突發污染事件經環境保護機關評估其事實發生原因或結果,具
      有污染嚴重、受害人數眾多、影響區域敏感等特性之公害事件。

三  省 (市) 、縣 (市) 環境保護處 (局) 應設重大公害事件緊急處理小
    組,由處 (局) 長或指定副處 (局) 長任召集人,各單位主管為小組
    委員,並置專人辦理有關事務,另置若干機動人力,執行重大公害事
    件之調查及必要之處理。

四  重大公害事件緊急處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建立全天候緊急處理制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及其相關執勤方式。
 (二) 針對可能導致重大公害事件發生之工商廠、場,督導建立完整基本
      資料。
 (三) 遇有突發事件,應於受理或接獲通報後,迅速採取因應措施處理。
 (四) 定期辦理發生原因檢討及研擬防範措施,並製成紀錄報本署備查。

五  執行緊急處理之作業原則:
 (一) 院轄市、縣 (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部分:
      1 受理或接獲通報重大公害事件後,應先派員至現場調查污染狀況
        及危害情形,瞭解陳情或通報原因,並訪問受害者。
      2 對於現場污染違規情節,應依環保法規立即明確處理,如有非屬
        環境保護機關權責範圍事項,應會知或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督導改
        善。
      3 將處理情形告知陳情人並函複有關機關。
      4 製作處理紀錄,不定期加強追蹤複查,防止污染現象再度發生。
 (二) 省政府環境保護處部分:
      1 針對縣 (市) 環保局未能妥善處理之重大公害事件,應先分析其
        癥結因素,並主動積極介入協助處理。
      2 對於污染違規情節,應依環保法規督促縣 (市) 確實辦理,並協
        調其他相關主管機關督導改善。
      3 將處理情形告知陳情人並函復有關機關。
      4 作管制紀錄,督促縣 (市) 加強追蹤複查,務必污染澈底改善。

六  對於重大公害事件,本署應督導縣 (市) 、縣 (市) 環保機關迅速進
    行處理,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因應對策,並提供必要之支
    援。

七  本要點執行成效,由本署納入管制考核,作為年度相關評比之參據;
    對於執行單位及人員績效優良者,應予從優敘獎,對於執行單位及人
    員未盡確實者,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  本要點經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