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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重大公害事件環境保護機關緊急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096000454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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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各級地方環境保護機關對
    於重大公害事件之防範及緊急應變處理,防止發生重大危害環境事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害事件係指左列二款情事之一:
(一)依環境保護法規及其施行細則所明定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之公害事
      件。
(二)其他突發污染事件經環境保護機關評估其事實發生原因或結果,具
      有污染嚴重、受害人數眾多、影響區域敏感等特性之公害事件。

三、地方環保機關應設重大公害事件緊急處理小組,由首長或指定副首長
    任召集人,各單位主管為小組委員,並置專人辦理有關事務,另置若
    干機動人力,執行重大公害事件之調查及必要之處理。

四、重大公害事件緊急處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建立全天候緊急處理制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及其相關執勤方式。
(二)針對可能導致重大公害事件發生之工商廠、場,督導建立完整基本
      資料。
(三)遇有突發事件,應於受理或接獲通報後,迅速採取因應措施處理。
(四)定期辦理發生原因檢討及研擬防範措施,並製成紀錄報本署備查。

五、執行緊急處理之作業原則:
(一)受理或接獲通報重大公害事件後,應先派員至現場調查污染狀況及
      危害情形,瞭解陳情或通報原因,並訪問受害者,以分析其癥結所
      在,妥善處理。
(二)對於現場污染違規情節,應依環保法規立即明確處理,如有非屬環
      境保護機關權責範圍事項,應會知或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督導改善。
(三)將處理情形告知陳情人並函復有關機關。
(四)製作處理紀錄,不定期加強追蹤複查,防止污染現象再度發生。

六、對於重大公害事件,本署應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迅速進行處理,協調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因應對策,並提供必要之支援。

七、本要點執行成效,由本署納入管制考核,作為年度相關評比之參據;
    對於執行單位及人員績效優良者,應予從優敘獎,對於執行單位及人
    員未盡確實者,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本要點經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