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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要點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社區居民,運用社區自有
    資源,推動環境保護及倫理建設,追求合於國民健康、安全、舒適之
    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係指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內,經
    由特定居民依一定程序形成共識所認定之空間,且該空間內之居民對
    特定環境保護議題積極投入,足堪為模範者。

三、遴選條件,參選社區需符合下列參選條件:
 (一) 設置社區 (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等
      。
 (二) 社區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 近3年內未曾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或本署其他表揚特優或優
      等獎項者。

四、遴選社區數:特優獎最多3處、優等獎最多5處、甲等獎最多 10 處
    。

五、申請期限:每年3月1日前。

六、申請程序:填妥申請文件 (附件) ,逕寄鄉 (鎮、市、區) 公所即可
    。

七、遴選程序:
 (一) 初選:
      1.由各鄉 (鎮、市、區) 公所接受社區報名,於每年 3  月 15 日
        前依遴選條件完成初選,並將推薦名冊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環
        境保護局參加複選。
      2.推薦名額:每一鄉 (鎮、市、區) 公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數十分
        之一 (未滿整數部分,增加一處) 參加複選。
 (二) 複選:
      1.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推薦社
        區資料後,應進行不定期訪查,並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 (以發
        文日期為準) 將推薦名冊函送本署參加決選。
      2.推薦名額:每1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
        數百分之1 (未滿整數部分,增加1處) 參加決選。
 (三) 決選:本署應依下列三階段辦理決選。
      1.初審: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民間社團組成決
        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聽取複選結果簡報後,選出適量候選
        社區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特優獎最多3處、優
        等獎最多5處及甲等獎最多 10 處。

八、考評項目:
 (一) 社區環保資源管理
      1.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及運作情形。
      2.在地環境保護人力及物力之運用情形。
      3.在地環境保護財力籌措及使用情形。
      4.環境教育宣導。
 (二) 生活環境管理
      1.廢棄物處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廢棄物 (如電器、桌椅) 維
        修再利用、資源回收物 (如廣告紙、保特瓶) 創作再利用、廚餘
        處理等。
      2.環境整潔及環境衛生管理:公共空間環境清理維護、環境綠美化
        、病媒蚊防治及流浪犬處理等。
      3.綠色消費:共同購買、環境保護標章推廣等。
      4.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
      5.水污染防治。
 (三) 社區特色營造
      1.社區環境保護產業及生態旅遊之推展。
      2.生態環境管理:集水區保育、溪流保育、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
        保育、海洋及海岸保育等。
      3.有益社區環境品質提昇及永續發展之社經條件創造。

九、獎勵:
 (一) 由本署頒給特優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25 萬元、優等得獎者獎
      牌乙面及獎勵金 15 萬元、甲等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5  萬元
      ,並公開表揚。
 (二) 前項獎勵金之運用以符合提升社區環境品質及有益環境保護為目的
      ,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綠色消費、垃圾減量、資源回
      收、環境清潔維護、環境綠美化等清淨家園與環境保護宣導等,不
      得作為國外旅遊觀摩活動之用。
 (三) 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之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局或鄉 (
      鎮、市、區) 公所承辦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