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社區居民,運用社區自有
資源,推動環境保護及倫理建設,追求合於國民健康、安全、舒適之
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係指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經
由特定居民依一定程序形成共識所認定之空間,且該空間內之居民對
特定環境保護議題積極投入,足堪為模範者。
三、遴選條件:
參選社區需符合下列參選條件:
(一)設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等
。
(二)社區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三年內未曾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表揚特優獎項者。
(四)已註冊使用本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顧厝邊部落格綠色生活網」。
三年內曾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表揚優等、甲等者,可參加
更高等獎項(特優、優等)遴選,若未獲選者,則不重複頒給優等、
甲等獎勵。
四、遴選社區數:特優獎最多 3 處、優等獎最多 5 處、甲等獎最多 1
0 處。
五、申請期限:每年二月底前。
六、申請程序:填妥申請文件(附件),逕寄鄉(鎮、市、區)公所即可
。
七、遴選程序:
(一)初選:
1.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社區報名,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
依遴選條件完成初選,並將推薦名冊函送直轄市或縣(市)環境
保護局參加複選。
2.推薦名額:每一鄉(鎮、市、區)公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數十分
之一(未滿整數部分,增加一處)參加複選。
(二)複選:
1.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接獲鄉(鎮、市、區)公所推薦社
區資料後,應進行不定期訪查,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以發文
日期為準)將推薦名冊函送本署參加決選。
2.推薦名額:每一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
數百分之一(未滿整數部分,增加一處)參加決選。
(三)決選:本署應依下列三階段辦理決選
1.初審: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民間社團組成決
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聽取複選結果簡報後,選出適量候選
社區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特優獎最多 3 處、
優等獎最多 5 處及甲等獎最多 10 處。
八、考評項目:
(一)社區環保資源管理
1.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及運作情形。
2.在地環境保護人力及物力之運用情形。
3.在地環境保護財力籌措及使用情形。
4.環境教育宣導。
(二)生活環境管理
1.廢棄物處理: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廢棄物再利用、廢家電及家
具維修再利用、跳蚤市場或廚餘處理等。
2.環境整潔及衛生管理:環境清理維護、環境綠美化、病媒蚊防治
或流浪犬處理等。
3.節能減碳。
4.綠色消費:共同購買或環境保護標章推廣等。
5.空氣污染防制、噪音防制或水污染防治。
(三)社區特色營造
1.社區環境保護產業或生態旅遊之推展。
2.生態管理:集水區保育、溪流保育、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
、在地原生種植物保育、海洋或海岸保育等。
3.其他有益社區環境品質提昇或永續發展之條件創造。
九、獎勵:
(一)由本署頒給特優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25 萬元、優等得獎者獎
牌乙面及獎勵金 15 萬元、甲等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5 萬元
,並公開表揚。
(二)前項獎勵金之運用以符合提升社區環境品質及有益環境保護為目的
,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綠色消費、社圾減量、資源回
收、環境清潔維護、環境綠美化等清淨家園與環境保護宣導等,不
得作為國外旅遊觀摩活動之用。
(三)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或鄉(
鎮、市、區)公所承辦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