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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88 年 10 月 08 日
一  為考評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成果,作
    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以下簡稱空污費) 撥交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之依據,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受考評對象: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三  執行考評單位:本署空保處及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

四  考評方式:
 (一) 書面評核:依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於每月十日前,以本署指
      定格式提報前月之考評資料辦理評核。未依規定期限提報者或該項
      考核項目未填報者以零分計,本署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考評及核定
      空污費撥交比例。
 (二) 實地查核:由考評單位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

五  考評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考評指標項目中預算編列為考評年次
    年度之預算編列。

六  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 考評項目權重:如附表一
 (二) 評分標準:
      1 考評成績依附表二所列之各考評項目內之考評指標、評分標準及
        權重計算。
      2 考評項目「貳、計畫執行效益」中第一項至第四項考評指標之評
        分權重 (詳附表 2/9 至 6/9 ) ,直轄市及各縣 (市) 主管機關
        得視其轄區特性予以增減,增減範圍最高一○%。其細項指標權
        重百分比則依比例調整,並應於本要點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報,爾
        後如有更動,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本署核定,作為該年之考評
        標準。
 (編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2 卷 11
  期 16~25 頁)

七  空污費撥交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比例:
 (一) 空污費撥交比例依附表三之考評成續與撥交比例對照表計算。
 (二) R 值計算方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評年編列次一年度歲出空污費
      Q =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評年編列次一年度歲入空污費
      Q ≧ 70 %時,R = 1 ; Q < 70 %時,R = (Q ÷ 70 %)
 (三) 本署得視需要,依各縣市考評成續之分布情形調整前述 (一) 之空
      污費撥交比例。

八  考評期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本署規定,即時提報有關資
    料,並接受本署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進行必要之監督查核。

九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