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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直轄市及縣(市)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895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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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考評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成果,作
    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以下簡稱空污費) 撥交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之依據,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受考評對象: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三  執行考評單位:本署空保處及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

四  考評方式:
 (一) 書面評核:依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於每月十日前,以本署指
      定格式提報前月之考評資料辦理評核。未依規定期限提報者或該項
      考核項目未填報者以零分計,本署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考評及核定
      空污費撥交比例。
 (二) 實地查核:由考評單位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

五  考評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考評指標項目中預算編列為考評年次
    年度之預算編列。

六  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 考評項目及權重:如下表。
      ┌───────────────┬────────┐
      │項            目              │權            重│
      ├───────────────┼────────┤
      │壹  預算編列                  │百分之十        │
      ├───────────────┼────────┤
      │貳  計畫執行效益              │百分之三十五    │
      ├───────────────┼────────┤
      │參  空氣品質改善及污染減量效益│百分之三十五    │
      ├───────────────┼────────┤
      │肆  行政作業配合程度及整體成效│百分之二十      │
      ├───────────────┼────────┤
      │合                          計│百分之百        │
      └───────────────┴────────┘
 (二) 評分標準:
      1 考評成績依附表一所列之各考評項目內之考評指標、評分標準及
        權重計算。
      2 考評項目﹁貳、計畫執行效益﹂中第一項至第四項考評指標之評
        分權重 (詳附表 1/8  至 5/8) ,直轄市及各縣 (市) 主管機關
        得視其轄區特性予以增減,增減範圍最高一○%。其細項指標權
        重百分比則依比例調整,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本署核定,作
        為該年之考評標準。
      3 考評項目﹁參、空氣品質改善及污染減量效益﹂中「二、空氣污
        染排放減量效益」第二項硫氧化物削減率及第三項氮氧化物削減
        率之評分權重 (詳附表 7/8) ,直轄市及各縣 (市) 主管機關得
        視其轄區特性相對調整增減,增減範圍最高二十五%,並應於每
        年三月底前提報本署核定,作為該年之考評標準。

七  空污費撥交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比例:
 (一) 空污費撥交比例依下表對照表計算,考評成績較上一年優,且有進
      級者,空污費撥交比例欄內計算公式之「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
      分比/60%」得以一計算。
      ┌──┬──────┬────────────────┐
      │等級│考評成績    │空  污  費  撥  交  比  例      │
      ├──┼──────┼────────────────┤
      │第一│80分 (含) 以│60% ×1 ×R                    │
      │級  │上          │                                │
      ├──┼──────┼────────────────┤
      │第二│70分 (含) 以│55% × (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分│
      │級  │上 80 分以下│比/60%) ×R                    │
      ├──┼──────┼────────────────┤
      │第三│60分 (含) 以│50% × (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分│
      │級  │上 70 分以下│比/60%) ×R                    │
      ├──┼──────┼────────────────┤
      │第四│60分以下    │45% × (上年度核定空污費撥交百分│
      │級  │            │比/60%) ×R                    │
      └──┴──────┴────────────────┘
 (二) R 值計算方式:
      1 Q 大於或等於 70%  時,R =1。
      2 Q 小於 70%  時,R = (Q ÷ 70%)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評年編列次一年度歲出空污費
      3 Q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評年編列次一年度歲入空污費
 (三) 本署得視需要,依各縣市考評成績之分布情形調整前述 (一) 之空
      污費撥交比例。
 (四) 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編列使用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本
      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前述 (一) 之空污費撥交比例。

八  考評期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本署規定,即時提報有關資
    料,並接受本署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進行必要之監督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