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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一  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  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委員會議開議前,
    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 (以
    下簡稱初審會) 。
    初審會作業方式,除另具特殊性之個案簽請主任委員核示外,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三  專案小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會委員、專家學者八至十四人組成,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由其中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初審
    會。
    本會相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四  初審會必要時得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
    項,列席初審會陳述意見。

五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除經本署邀請列席者
    外,初審事項有關人員亦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
    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通知本署。
    各團體或各村 (里) 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本條列席之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由本會依正反意見代表性及第一
    項通知到達時間順序定之。

六  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

七  初審會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 主席致詞。
 (二) 開發單位簡報。
 (三) 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 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 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外,其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離
      席。
 (六) 專案小組作成結論。
 (七) 散會。

八  初審會進行期間,列席人員或開發單位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情形
    ,主席得隨時命其離開會場。

九  初審會 (含專案小組) 之召開,本會委員及專家學者合計不足四人時
    ,不得議決。

十  同一個案經初審會未能獲致具體結論,必要時召集人得就會中爭議事
    項召集專案小組進行研商,獲致結論後提本會討論。
    前項研商得請開發單位列席說明。

十一  本要點經本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