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 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委員會議開議前,
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 (以
下簡稱初審會) 。
初審會作業方式,除另具特殊性之個案簽請主任委員核示外,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三 專案小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會委員、專家學者八至十四人組成,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由其中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初審
會。
本會相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四 初審會必要時得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
項,列席初審會陳述意見。
五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除經本署邀請列席者
外,初審事項有關人員亦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
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通知本署。
各團體或各村 (里) 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本條列席之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由本會依正反意見代表性及第一
項通知到達時間順序定之。
六 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
七 初審會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 主席致詞。
(二) 開發單位簡報。
(三) 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 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 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外,其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離
席。
(六) 專案小組作成結論。
(七) 散會。
八 初審會進行期間,列席人員或開發單位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情形
,主席得隨時命其離開會場。
九 初審會 (含專案小組) 之召開,本會委員及專家學者合計不足四人時
,不得議決。
十 同一個案經初審會未能獲致具體結論,必要時召集人得就會中爭議事
項召集專案小組進行研商,獲致結論後提本會討論。
前項研商得請開發單位列席說明。
十一 本要點經本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