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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圖書館書刊借閱管理要點
民國 81 年 08 月 05 日
一、本署圖書室(以下簡稱本館)所藏書刊,主供本署員工閱覽及參考之
    用。

二、署外人士得進館查閱資料,但不可外借。

三、凡本署員工概憑本人之職工證借書,且須親自辦理手續,若委託他人
    代借者,應隨附本人之印章。

四、本館內之書籍雜誌得自由取閱,閱畢放置原處,若須攜出時得辦理借
    閱手續。

五、工具書、保留書、當期期刊及新到圖書概不出借。

六、本署員工借書,每人總數不得超過八冊,借期四週,必要時辦理手續
    續借一週,惟該書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

七、借閱書刊期滿未還時,於收到本館催書單三日內還書。

八、已借圖書逾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罰款新台幣十元,逾一個月者提主
    管會報。本作業規定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

九、借書人欲借之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館預約。

十、借出圖書,如遇特殊境況,本館得隨時索回。

十一、借閱人對於所借書刊應盡妥善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撕毀、圈點、
      污損等情形,除應自購償還外,並停止借閱權二個月。

十二、本署員工於離職前,應將所借書刊還清,否則不發給離職證明。

十三、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