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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圖書室圖書資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1111052721號書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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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分運用圖書室,並有效管理
    本署圖書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圖書室開放閱覽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六時;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均不開放。

三、本署員工得閱覽及參考本署圖書室所藏圖書資訊。但外借時應辦理借
    閱手續;圖書資訊已為他人借出時,得辦理預約。

四、署外人士得閱覽及參考本署圖書室所藏圖書資訊。但不開放外借。

五、本署圖書室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及未完成編目之新到圖書資訊,概
    不出借。

六、本署員工借閱圖書資訊,應持憑本人之職工證辦理;每人借閱總數不
    得超過八冊,借期四週,必要時得申請續借,借期一週。但該圖書資
    訊他人已申請預約者,不得續借。

七、圖書資訊借閱期滿未歸還者,借閱人應於收到本署圖書室電子郵件通
    知三日內歸還;逾期仍未歸還者,每逾七日即停止借閱權一個月,逾
    三十日者送請借閱人所屬單位主管處理。

八、借閱人就圖書資訊之使用不得觸犯著作權法,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借閱人對於所借圖書資訊應盡妥善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撕毀、圈點
    、污損等情形,除應於一個月內自購償還外,並停止借閱權二個月。
    無法購得之圖書依該定價二倍計價,中文書未標明定價者以新台幣五
    百元計價,外文書未標明定價者以新台幣二千元計價。

九、本署圖書室為實施年度盤點或清查整理圖書資訊,得隨時通知借閱人
    將所借閱之圖書資料於七日內還清。

十、本署員工於離職前,應將所借閱之圖書資訊還清,否則本署得不發給
    離職證明。

十一、本署圖書室因所藏圖書資訊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
      ,每年在不超過所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十二、署外人士於本署圖書室開放閱覽服務時間,有複印資料之必要時,
      應依規定繳交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