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分運用圖書室,並有效管理
本署圖書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圖書室開放閱覽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六時;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均不開放。
三、本署員工得閱覽及參考本署圖書室所藏圖書資訊。但外借時應辦理借
閱手續;圖書資訊已為他人借出時,得辦理預約。
四、署外人士得閱覽及參考本署圖書室所藏圖書資訊。但不開放外借。
五、本署圖書室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及未完成編目之新到圖書資訊,概
不出借。
六、本署員工借閱圖書資訊,應持憑本人之職工證辦理;每人借閱總數不
得超過八冊,借期四週,必要時得申請續借,借期一週。但該圖書資
訊他人已申請預約者,不得續借。
七、圖書資訊借閱期滿未歸還者,借閱人應於收到本署圖書室電子郵件通
知三日內歸還;逾期仍未歸還者,每逾七日即停止借閱權一個月,逾
三十日者送請借閱人所屬單位主管處理。
八、借閱人就圖書資訊之使用不得觸犯著作權法,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借閱人對於所借圖書資訊應盡妥善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撕毀、圈點
、污損等情形,除應於一個月內自購償還外,並停止借閱權二個月。
無法購得之圖書依該定價二倍計價,中文書未標明定價者以新台幣五
百元計價,外文書未標明定價者以新台幣二千元計價。
九、本署圖書室為實施年度盤點或清查整理圖書資訊,得隨時通知借閱人
將所借閱之圖書資料於七日內還清。
十、本署員工於離職前,應將所借閱之圖書資訊還清,否則本署得不發給
離職證明。
十一、本署圖書室因所藏圖書資訊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
,每年在不超過所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十二、署外人士於本署圖書室開放閱覽服務時間,有複印資料之必要時,
應依規定繳交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