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洋放流水標準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以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
規定之海洋放流管線,直接將廢 (污) 水排放於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

第 3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  第一類污染源: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標準發生布後始設置或
    納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或於本標準發布前已以海
    洋放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而未於本標準發布後六個月內檢
    具改善工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者。
二  第二類污染源: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標準發布前已以海洋放
    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且於本標準發布後六個月內檢具改善
    工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者。

第 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者,應符合
左列規定:

第 5 條
前條之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可容許之無單位數值範圍外,其餘均為
最大限值,其單位如左:
一  大腸桿菌群:個/毫升。
二  溫度:攝氏度 (度C) 。
三  其他:毫克/公升 (mg/l) 。

第 6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