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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車型態時,排氣
      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汽油引擎汽車於排氣管直接測定,機器腳
      踏車於排氣管密套長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
      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
      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空氣污染物排
      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新車抽驗係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
      ,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新
      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車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
      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
      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
      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不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
      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係指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
      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重行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
      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
      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其他非生產線生產方
      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
      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一一0公斤後之重量。所稱汽車空車重量係指汽車在未
      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
      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情況下之重量。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第 3 條
  汽油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之標準,分
  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4 條
  汽油引擎汽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 (HC)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第 5 條
  柴油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粒狀污染
  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狀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6 條
  機器腳踏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 O )、碳氫化合物(H C )、氮氧化物(N Ox)之標
  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
  規定如左表:

第 7 條
  機器腳踏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HC)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
│交│污染物│施│適用情形  │排放標準│備                  註│
│通│      │行│          │        │                      │
│工│      │日│          │        │                      │
│具│      │期│          │        │                      │
│種│      │  │          │        │                      │
│類│      │  │          │        │                      │
├─┼───┼─┼─────┼────┼───────────┤
│機│曲軸箱│7│新車型審驗│不得排放│一、76  年 12 月 31 日│
│器│吹漏氣│7│新車檢驗  │到大氣  │    以前量產之國產車型│
│腳│中 HC │年│          │        │    ,於 78 年1月1日│
│踏│      │7│          │        │    以後出產者,須達本│
│車│      │月│          │        │    標準。            │
│  │      │1│          │        │二、77  年 1  月 1  日│
│  │      │日│          │        │    以後量產之國產車及│
│  │      │  │          │        │    裝船之進口車,須達│
│  │      │  │          │        │    本標準。          │
│  ├───┼─┼─────┼────┼───────────┤
│  │油箱、│80│新車型審驗│每次測試│一、80  年6月 30 日以│
│  │化油器│年│新車檢驗  │2克    │    前量產之國產車型,│
│  │蒸發氣│7│          │        │    於 81 年7月1日以│
│  │中 HC │月│          │        │    後出廠者,須達本標│
│  │      │1│          │        │    準。              │
│  │      │日│          │        │二、80  年7月1日以後│
│  │      │  │          │        │    量產之國產車及裝船│
│  │      │  │          │        │    之進口車,須達本標│
│  │      │  │          │        │    準。              │
└─┴───┴─┴─────┴────┴───────────┘

第 8 條
  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
│交│施│排放標準      │                                    │
│通│行├───────┤                                    │
│工│日│日測判定      │備                                註│
│具│期├───────┤                                    │
│種│  │粒狀污染物    │                                    │
│類│  │(不透光率%)│                                    │
├─┼─┼───────┼──────────────────┤
│火│發│              │一、允許起動時(引擎起動及列車機車油│
│車│布│              │    門進段加速過程中)十秒內不超過不│
│  │日│    40      │    透光率六十%。                  │
│  │  │              │二、目測不透光率四十%,相當於林格曼│
│  │  │              │    二號。                          │
├─┼─┼───────┼──────────────────┤
│船│發│              │一、允許主動推進動力 3000kw 以上之船│
│舶│布│              │    舶起動時二十秒內,3000kw  以下之│
│  │日│    40      │    起動時十秒,不超過不透光率六十%│
│  │  │              │    。                              │
│  │  │              │二、目測不透光率四十%,相當於林格曼│
│  │  │              │    二號。                          │
└─┴─┴───────┴──────────────────┘

第 9 條
  本標準未規定之測定方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

第 10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已另定開始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總統府公報五五九九號17頁
總統府公報五五九九號21頁
總統府公報五五九九號20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二A冊19500-1254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二冊19500-1255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二19500-12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