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商業行為」。
依 據:「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公告項目表」。
附 表: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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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許可類│禁止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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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代清│ˇ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 除處理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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