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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獎勵民眾愛護環境舉發污染事
    實,避免發生危害環境事件,保障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獎勵污染案件之舉發,關於應受獎勵人之推薦、審核、領取獎金之
    要件及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辦理。

三、舉發人舉發之污染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推薦給
    獎:
 (一) 目擊污染事實除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外,並提供具體可資辨識之
      佐證資料,或協助環保人員到達污染地點,經查證屬實者。
 (二) 對於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之事件,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提出舉發,
      因而經有關機關適時處置,致避免環境遭受嚴重損害者。
 (三) 舉發破壞公有環境保護設施致造成環境污染之行為,並提供確實證
      明資料者。
 (四) 其他舉發案件,因其事實或現象特具代表性,或現行環保法規所未
      規範,惟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本署認為有參採價值者。

四、舉發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 匿名或以虛偽姓名、地址舉發。
 (二) 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舉發。
 (三) 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四) 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五) 舉發之污染案件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均得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舉發污染案件填具
    推薦書 (如附件) ,報請本署辦理審核、獎勵。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推薦獎勵事件,應先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
    ,再報請本署審核、獎勵。

六、本署為審核受推薦之事件,並期審核作業之公正,特組成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本署相關單位代表之委員兼任之
    ,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委員六至十三人,由本署相關單
    位之代表五至十人及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
    本委員會審核受推薦之事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
    查證。

七、本署應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所推薦之人選及事蹟彙集審核;於每
    年三月、七月、十一月間分別召開評審委員會,核定其中事蹟卓著者
    予以獎勵。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就具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之舉
    發案件,核定即予獎勵。

八、獎勵方式如下:
 (一) 經本署核定應予獎勵之事件,依其效益審酌,每件核給新台幣壹仟
      元至貳拾萬元之獎金,其效益審酌原則另定之。
 (二) 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二人以上共
      同或同時舉發同一案件者,以該事件應核給之金額平均分配之。
 (三) 經核定應予獎勵之事件,由本署通知推薦單位轉知受獎勵人於三十
      日內領取獎金。

九、受理舉發污染案件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舉發人身分之
    消息或資料,違反規定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單位,關於推薦獎勵事件之作業,均應以密
    件方式辦理之。
    前述二項之規定,於舉發人事前以書面同意公開其身分資料者,不適
    用之。

十、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