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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重大公害陳情案件追蹤清查及管制複查作業要點
民國 86 年 05 月 12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重大公害陳情案件處理,
    防範公害糾紛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害陳情案件係指公害陳情經評估其事實發生原因或
    結果,具有污染嚴重、受害人數眾多、影響區域敏感等特性;或陳情
    經處理後,於二個月內再陳情次數達三次以上者。

三  清查複查對象:由本署報案中心電腦定期篩選民眾陳情之重大公害陳
    情案件,經交省 (市) 、縣 (市) 環保機關查處後,仍不定期再接獲
    民眾陳情者,製成列管名冊,交付執行清查及複查。

四  執行方式:原則上每年執行清查及複查各二次,每二次以下兩階段進
    行:
    第一階段:追蹤清查。
 (一) 清查單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北、中、南三區環境保護中心,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清查重點:依據列管名冊,清查每件陳情個案,就查處是否確實、
      污染已否改善、結案是否妥適等項,決定應否繼續追蹤列管。
 (三) 清查結果應製作紀錄。
    第二階段:管制複查。
 (一) 複查單位:本署督察大隊北、中、南三區隊。
 (二) 複查重點:依據清查紀錄,針對查證案件進行複查,並照複查作業
      流程 (如附件) ,落實「輔導」與「懇談」制度,務求污染源澈底
      改善,以提高陳情人之滿意度。
 (三) 複查結果應製作紀錄。
(編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0 卷 6 期 21 頁)

五  行政配合及管制考核:
 (一)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北、中、南三區環境保護中心於清查時,得
      請縣 (市) 環保機關提供原始稽查資料或協助辦理;本署督察大隊
      於複查時,得請清查單位會同辦理,並得請縣 (市) 環保機關提供
      原始稽查資料或協助辦理。
 (二) 清查、複查單位於執行完畢後,應製作執行成果紀錄及檢討報告,
      彙送本署納入「省 (市) 及縣 (市) 環保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成
      效評比」之參據。
 (三) 本署應就執行成效之優劣,辦理檢討及獎懲。對於執行單位績效優
      良者,應予從優獎勵;對於清查、複查不合格者,除函知地方環保
      機關繼續追蹤管制外,其執行管制未盡確實者,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

六  本要點經署務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