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電子電器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如下:
(一)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具有環保標章、節能
標章、省水標章或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一級或二級產品規
格之物品。
(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具有環保標章規格及
其他綠色產品;其他綠色產品係指節能標章、省水標章或符合經濟
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一級或二級產品規格之物品。
(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具有環保標章產品規格之物品。
三、資訊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為具有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產品規
格之物品。
四、資訊物品類之印表機費率視基金收支實際狀況,分三年逐年檢討。
五、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