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電子電器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為具有環保標章產品規格之物
品(以下簡稱環保標章物品),或於產品中添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塑
膠再生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之物品(以下簡稱合規塑膠
再生料物品)。
三、資訊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為環保標章物品,或合規塑膠再生
料物品。
四、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