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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遙測篩選標準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新領牌照五年以上及遙測日前三個月內未實施車輛檢驗之汽車,經遙測後
          一氧化碳或碳氫化合物濃度值超過下列遙測標準值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
          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